案例一 2008年,國內一家上市公司董事在2008年度第一季度報告披露前,賣出了公司幾千股股票,賣出金額為10多萬元。這是在公司季度報告披露前30日內賣出的公司股票。 獲悉這一情況后,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對賣股票的董事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統計顯示,截止2009年10月,上交所2009年度共查處上市公司董監高45人次的違規交易行為,主要涉及違反股票禁止買賣窗口期、短線交易及未及時在上交所網站披露股份交易信息等。 根據有關違規情況,上交所共對19人次予以監管關注,并對26人次予以通報批評處分。對于部分公司因董監高的信息申報不準確或者更新不及時導致出現違規行為的,上交所對負有責任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分別予以監管關注和通報批評各1人次。
案例二 2007年,國內一家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1000多萬元,但在隨即的兩天后,該公司便收回此筆款項。此款項的進出并未有實質性商業內容,該公司也未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同樣在2007年,該公司為控股股東墊付基本工資,控股股東為其墊付崗位津貼,月末雙方結清差額,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在這個過程中,該公司未及時、準確、完整履行信息義務。 獲悉這一情況后,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這家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案例啟示: 一、與大股東之間彼此過于依賴而引發財務不獨立,為大股東占用資金埋下伏筆; 二、公司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人董秘法制意識淡薄,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認識不夠; 三、大股東影響力和控制力過大,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