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披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公司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
(二)信息披露的主要范圍 1、定期報告 ◆年度報告 披露時點: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必備內容:(1)重要提示及目錄;(2)公司基本情況簡介;(3)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4)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情況;(6)公司治理結構;(7)股東大會情況簡介;(8)董事會報告;(9)監事會報告;(10)重要事項;(11)財務報告;(12)備查文件目錄。 ◆中期報告 披露時點: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必備內容:(1)重要提示、釋義及目錄;(2)公司基本情況;(3)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5)董事會報告;(6)重要事項;(7)財務報告;(8)備查文件。 ◆季度報告 披露時點: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必備內容:(1)重要提示;(2)公司基本情況;(3)重要事項。
2.臨時報告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有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項: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時; (三)任何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重大事項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