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證券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上市公司治理涉及相關各方關系 1.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關系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基本職能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綜合《公司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總結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基本職能: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六)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九)審議批準重大擔保和一年內購買、出售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根據《上市規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相關規定,以下對外擔保事項必需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不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 (六)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般職權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董事會一般職權包括: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和提案,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上市公司監事會一般職權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監事會一般職權包括: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校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必要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上市公司管理層一般職權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管理層一般職權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2.控股股東和少數股東的關系 《公司法》關于控股股東的定義: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毓晒蓶|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事項表決時應回避投票,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人事任免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依法作出?毓晒蓶|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